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韵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与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保191号
申请人陕西天韵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陕西天韵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诉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天韵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8)陕0113民初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对被申请人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888.65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175888.65元的等值财产,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陕西天韵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查询申请书,本院依据(2018)陕0113民初984号民事裁定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并无可供保全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113执保191号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甜
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