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3279号
原告: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楼。
法定代表人:山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负责人:雷某某
本院在审理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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