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九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1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N3205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九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562222238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华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九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412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5年2月19日已产生69037.12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5922元,执行费41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城固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城固法院(2025陕07**执170号案件)案款353179.12元,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702执1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