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1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南塘小区8栋25号。 经营者:***,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代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宁芜路紫金城市花园3栋102号。 经营者:***,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系该经营部员工。 上诉人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原审被告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源 审 判 员  徐 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