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度空间创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北唐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九度空间创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2735号

原告:河北唐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王滩镇王滩村。

法定代表人:张卓臣,董事长。

被告:北京九度空间创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非,院长。

被告:***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遵化市马兰峪镇/div>

法定代表人:刘金柱,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河北唐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港市政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度空间创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度空间公司)、***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清东陵管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唐港市政公司诉称,2013年3月,经被告清东陵管委会批复,“***东陵保护区清东陵景区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项目”开展实施,被告清东陵管委会为建设单位,被告九度空间公司为设计和施工单位。2013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九度空间公司就清东陵AAAAA景区创建提升工程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原告按期完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九度空间公司,现工程已过质保期,但被告九度空间公司至今未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尚欠工程款10056307.37元。被告清东陵管委会作为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九度空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九度空间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提请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经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且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唐山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并经过多次开庭,后原告撤回了仲裁申请,唐山仲裁委员会予以准许。根据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港市政公司与被告九度空间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提请唐山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唐山仲裁委员会于同日受理该申请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后原告以尚有部分证据需进行补充为由,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2019年12月3日,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唐仲决字第048-1号决定书,准予原告撤回仲裁申请。根据上述内容,首先,原告唐港市政公司与被告九度空间公司约定了仲裁管辖的内容,虽然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准确,但唐山只有一家合同及其他财产纠纷的仲裁机构,故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唐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原告的仲裁申请,被告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上述内容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仲裁管辖达成了一致,且唐山仲裁委员会已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故原告唐港市政公司与被告九度空间公司因案涉合同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其次,在(2019)唐仲决字第048号仲裁案件中并未对双方的争议予以实质解决,故原告仍应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对案涉争议进行仲裁。再次,案涉争议的双方为原告唐港市政公司与被告九度空间公司,被告清东陵管委会仅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以唐港市政公司与九度空间公司之间的裁决结果为基础,故本案管辖应遵从唐港市政公司与九度空间公司之间的约定。原告主张由清东陵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可待唐港市政公司与九度空间公司之间的裁决结果作出后另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之规定,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唐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38元,退回原告河北唐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翠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