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43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周均,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42幢2#搪烧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9134012B。
法定代表人易铃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周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4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均于2019年0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2019年06月30日前支付周均、***、***、文光伦、***、***等六申请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二、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2019年07月20日前支付六申请人余下部分;三、六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在2019年07月20日前交彭水法院执行局;四、如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按照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243执11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