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43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42幢2#搪烧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9134012B。
法定代表人:易铃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渝04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7240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2元、申请执行费459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六申请人100000元。二、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周均、***、***、***、***、***六申请人余下部分。三、六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在2019年7月20日前交彭水法院执行局。四、如被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以按照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渝0243执11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2019)渝04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