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42幢2#搪烧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9134012B。
法定代表人:易铃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向刘英明等六人支付的费用198881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3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受理后,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采取了“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措施和询问、现场调查、临柜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3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东风标致小型汽车一台,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垫付费用198881元及案件受理费2139元未能执行兑现,本案执行费2883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杨文铭
审判员  旷昌政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