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1317号
原告:湖南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工业集中区综合楼31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