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93号
申请人:四川创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42号2层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创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创世纪公司)与被告湖南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衍庆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工程局)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创世纪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内银行存款210万元,不足部分,冻结中铁北京工程局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申请人四川创世纪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创世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内的银行存款210万元;
二、如上述账户中银行存款不足210万元,则就不足部分,冻结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支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四川创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