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创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0674号
原告:韩淑兰,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创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40号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5FXU1L。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韩淑兰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创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淑兰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淑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淑兰负担。
审 判 员 钟 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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