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1125197809126139,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合肥防火门厂有限公司,住皖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机构代码:9134010014910108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防火门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