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银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804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57580.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57580.6为本金,从2021年9月29日,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31.5元,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1.5元。”
因翔森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立案后立即向翔森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负责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相关人员,但其至今未到庭、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
二、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淮安市点对点执行协作平台和淮安市“互联网+查控登记”一体化平台等网络系统对翔森公司的税务、不动产、银行、车辆、互联网金融、人行、工商、渔船、船舶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江苏法院关联案件检索系统对翔森公司在江苏法院的其他执行案件进行了查阅分析。经分析上述查控反馈结果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轮候冻结了翔森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69个,其名下账户已被全国多家人民法院多次在先冻结,无可扣划余额。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23日始,冻结期限为1年。
2.轮候查封了翔森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苏H×××**的起亚牌小型汽车、号牌为苏H×××**的奥迪牌小型汽车、号牌为苏H×××**的丰田牌小型汽车、号牌为苏H×××**的***牌大型汽车、号牌为苏H×××**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未能扣押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3月31日始,查封期限为2年。
3.翔森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除本案,翔森公司在江苏法院有325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未实际执行到位,累计债务数额十分巨大。
三、前往翔森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淮安市××区××路对其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翔森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68620.6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68620.6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毕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04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查冻到期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夏 明
,审判员,***
,,
,,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
,法官助理,**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