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财保25号
申请人:南京苏坦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雅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银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苏坦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于2020年5月21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7397.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20年5月25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苏坦博电气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7397.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7397.5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07元,由申请人南京苏坦博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