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2012号
原告: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潜江经济开发区***4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远天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为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垸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远天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219号鼎杰现代机电信息孵化园一期15栋5层01号-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天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远天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因原告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