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209号
原告:中能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宝正大厦12层1204A-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允,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院2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俊锋,北京市高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能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能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能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能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盈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