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898号
原告: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摩托车修配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沱江路与雅安道口。
经营者:***,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摩托车修配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不适宜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淑萍
审判员 范 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