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天津市南开区某某摩托车修配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898号 原告: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摩托车修配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沱江路与雅安道口。 经营者:***,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摩托车修配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不适宜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淑萍 审判员  范 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