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4311号
原告:青海天汇翼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5N16X6,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昆仑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9164891XC,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6号3/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600763E,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青海天汇翼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天汇翼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天汇翼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天汇翼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海天汇翼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