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立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瑞田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陶家村村委会办公室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瑞田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瑞田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均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瑞田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向襄阳市不动产管理中心、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保证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湖北瑞田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