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
法定代表人:孟现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器设备、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执行手续。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1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在阳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厂房,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产品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并已拍卖处置。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49656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