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2区怡园路东二巷建兴工业区一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4110E。
法定代表人:罗向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军,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平,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标,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黛莹,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大世纪花园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88373。
法定代表人廖新源。
原审被告: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2区怡园路东二巷一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1319E。
法定代表人:古耀明。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军,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平,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8171R。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集团公司)、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控股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0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0908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答辩称:瑞恒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其办理房地产证属于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所购房产未实施加建行为,对逾期办证没有过错,违约金的标准系瑞恒公司制作,应当认定系瑞恒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瑞恒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瑞恒公司支付***违约金1617881元;2.勤诚达控股公司、勤诚达集团公司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瑞恒公司、勤诚达控股公司、勤诚达集团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瑞恒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1633173.64元;二、勤诚达集团公司、勤诚达控股公司对瑞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680元,由***承担2680元,由瑞恒公司、勤诚达集团公司、勤诚达控股公司共同承担7000元。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出卖人在本房地产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24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并取得《房地产证》,如出卖人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受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出卖人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120日,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本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涉案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9月2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于2016年9月底交付房产,瑞恒公司依照约定应当于2017年5月底之前履行完办证义务,但瑞恒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初始登记并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关于迟延办证的原因,根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土地规划监察队、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复函内容,涉案房地产项目因部分房产存在违法加扩建行为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实施权利限制,从而影响初始登记手续的正常办理,据此可认定违法加扩建行为与迟延办理房地产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关于迟延办证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不存在加建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令瑞恒公司以购房总价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止为534天,合计:7645944元×万分之四×534天=1633173.64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瑞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98.56元,由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