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27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新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