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2170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城(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2区怡园路东二巷建兴工业区一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411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灵芝园社区22区勤诚达乐园13号楼27层至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88373。
法定代表人廖新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1299元,多缴部分1014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