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24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双井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金玉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24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于2019年1月2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2019年1月21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购买及收益情况,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收益等财产。2019年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9日,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49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40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95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