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

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904民初1832号 原告: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双井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51年9月20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系茂名市茂南区绿色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 原告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153095元(货款144430元,利息8665元/2020年11月15日-2021年3月15日期间4个月)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我司委托代理人***先生与***结账追款及诉讼期间所产生差旅费5000元;3、判令***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购买农药,拖欠货款14443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承认尚欠原告货款144430元,但仍然拖欠未付,原告故提起诉讼。 被告***承认原告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及时清偿货款,故要求分作三年偿还。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被告同意负担认为该利息应当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同时,原告主张的差旅费5000元,被告认为可以共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农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农药拖欠原告货款未能及时支付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14443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四个月的利息共8665元的主张,被告提出该利息应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抗辩。对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四个月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并加计50%计算,为2780.28元(144430×[3.85%÷12×(1+50%)]×4),原告主张超出该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差旅费损失5000元,被告认为可以协商解决但双方协商不成。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损失,但考虑到原告到被告住所地催讨货款实际产生费用,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2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付清货款144430元及利息2780.28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赔偿差旅费损失2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