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24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桃源县陬市镇***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56769292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1418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5708100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1024民初472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