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化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86369E。
法定代表人:王剑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8171R。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5民初1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