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与重庆卫家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执889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化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86369E。
被执行人重庆卫家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288告1幢1单元2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7169097H。
关于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与重庆卫家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渝0105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304545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304545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88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列彬
审 判 员 吉 志
审 判 员 毕 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唐源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