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与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与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化工村,组织机构代码45038636-9。
法定代表人:周卫平,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宇翔(特别授权),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纪检监察与审计部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145802-4。
法定代表人:张克伦,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与被执行人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执行标的款1573097元(暂未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10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钟 渝
执行员 石 俊
执行员 陈德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