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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与***、重庆市江北区中王汽车修理厂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辖终2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周卫平,院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中王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8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涉案租赁房屋在重庆市,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