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海岛环境科技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海域海岛环境科技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1319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蒙,女。
被告:海域海岛环境科技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马路东侧天康园10-704。
法定代表人:高俊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艳,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域海岛环境科技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因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域海岛环境科技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