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辰天泽仪器有限公司

厦门海辰天泽仪器有限公司、山东赢海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44号 申请人:厦门海辰天泽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海宁二里3号9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赢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富中心12楼120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海辰天泽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赢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海辰天泽仪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赢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做出(2022)鲁1502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海辰天泽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赢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海辰天泽仪器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