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财保162号
申请人:枣庄华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曹桂柏,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精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玉塘社区汉海达科技创新园第****。
法定代表人:黄轶,董事长。
申请人枣庄华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56.4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宗(设备存放地点:台儿庄区开发区广进路西侧,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356.4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56.4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宗(设备存放地点:台儿庄区开发区广进路西侧,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