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民初1982号
申请人:枣庄华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台儿庄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曹桂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民,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枣庄市张山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官牧村。
枣庄华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市张山子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庄华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华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华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殷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