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9111号
原告: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大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颖,女,该公司人事主管,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妍,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创意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诺创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颖、马守妍,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诺创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2月29日销售提成差额81928.76元;2、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3月4日入职我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依据***的销售业绩、回款情况和我公司的销售及规章管理制度,***在职期间应得销售提成已支付,***要求销售提成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赛诺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3月4日入职赛诺创意公司,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2020年1月17日赛诺创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大梅通过微信方式并以表格形式与其确认应享受的销售提成总额为132578.8元,已支付5万元,现主张销售提成差额。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SINOTEQ部门销售经理薪酬管理制度方案》(以下简称薪酬管理方案),其上载有关于销售提成的相关规定。2、***与贾大梅的微信截图,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贾大梅向***发送年终奖表格一份。(2020年1月17日)(贾)发我你的账号。……(贾)今天先转五万。(刘)OK”,“(2020年1月18日)(贾)你的剩下的部分,等梦婷从湖北回来,第一时间从公司账上转给你。你那边急需要用钱吗?(刘)行,……等梦婷转我吧”,其中年终奖表格显示有如下内容:“***提成明细:计入提成部分回款:1924510,个人提成合计:101105.9,部门提成合计:31472.9,浮动奖金包:24022.86,提成合计:156601.66”。赛诺创意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自2020年开始***提升为销售总监,待遇提成相应提高,其公司初步意见是按照微信里的表格发放提成,但发放这个提成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要在公司继续工作满三年,这仅处于磋商状态,并未最终确定下来,***于2020年3月离职,于2020年4月入职另一家公司,故支付提成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赛诺创意公司另主张薪酬管理方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销售人员领取提成的条件,***尚不具备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领取提成的条件。
***以要求赛诺创意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差额、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8032号裁决书裁决:1、赛诺创意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92.9元;2、赛诺创意公司支付***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2月29日销售提成差额81928.76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赛诺创意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主张销售提成差额,并提交了薪酬管理方案、与贾大梅的微信截图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能够与***的主张相印证,***作为普通劳动者已尽到举证责任。赛诺创意公司虽主张***不符合发放提成的条件,但赛诺创意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持之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经核算,仲裁裁决赛诺创意公司支付***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2月29日销售提成差额81928.76元未高于法定标准,***亦明确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92.9元;
二、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2月29日销售提成差额81928.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