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特62号
申请人: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21号楼C座二层202。
负责人:贾大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向,男,1992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
申请人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公司)与被申请人**向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赛诺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5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海淀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海淀仲裁委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系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不能作为适用本案裁决支持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依据。2.**向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在竞业限制期内加入竞争对手公司,抢夺其在赛诺公司就职期间积累的客户资源,属于恶意违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向向海淀仲裁委提交了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6417号仲裁裁决,此案后续审理中,**向向海淀法院提交的代缴关系证明系伪造。4.仲裁裁决做出后,海淀仲裁委制作了决定书更正了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条款,将裁决的法律依据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变更为第三十六条,该变更并非文字、计算等小错误,证明了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50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的对价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向未履行其竞业限制义务,故赛诺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向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认可赛诺公司申请理由。
经审查查明:2022年2月22日,海淀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50号裁决书,裁决:一、赛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向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竞业限制补偿金20 596.56元;二、驳回**向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赛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此本院认为,对于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50号裁决书中适用法律问题,海淀仲裁委已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50号决定书,将法律依据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更正为第三十六条。该案中,**向仲裁申请请求为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海淀仲裁委裁决结果亦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不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并非做出该案裁决的实质依据,海淀仲裁委的决定书所涉变更事项应属变更裁决书笔误。现海淀仲裁委已对仲裁裁决中笔误予以纠正,赛诺公司所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就赛诺公司所称**向隐瞒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客观事实与相关证据,赛诺公司并未明确**向具体隐瞒何种证据,赛诺公司该项异议应属对仲裁裁决举证责任分配、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的异议;就赛诺公司所称**向在另案中伪造证据,该主张与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缺乏直接关联。赛诺公司前述异议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情形,故对赛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婷
审判员
何锐
审判员
姚志伟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法官助理
杨颜金
书记员
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