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0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21号楼C座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贾大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创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诺创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支持赛诺创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赛诺创意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在职期间存在不服从公司安排、消极怠工、公然辱骂领导、无故报警扰乱办公秩序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此,赛诺创意公司已经提交了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前述事实,进而证明赛诺创意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完全合法。一审中赛诺创意公司提交了在2020年3月份向***发送了多份警告通知书,能够证明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出现的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规定的行为。一审法院对赛诺创意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进行认定和分析,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赛诺创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赛诺创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赛诺创意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00元;2.由***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3月4日入职赛诺创意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21年3月3日的劳动合同。
赛诺创意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送达了《SINOTEQ员工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以下简称《辞退通知书》),其上载明:“……***同志因您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20日以来出现的严重消极怠工、拒不服从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多次干扰公司经营的严重违纪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SINOTEQ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已于3月5日对您发出《SINOTEQ员工违规警告通知书》,3月10日发出《SINOTEQ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在此之后,我司未收到您针对两封EMS的积极响应,您在3月16日-3月20日工作日期间,依旧继续拒绝公司的任何合理安排,公开在办公室辱骂领导,多次导致正常办公秩序被迫暂停,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严重危害。因您的以上不理智不合适的行为,多次造成现场混乱的局面,也为公司及公司所在大楼、公司所在片区新冠疫情的防控带来极大的防控风险。……现公司将正式与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自2020年3月20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双方之前争议的问题,您已提起劳动仲裁,我司也已经接到海淀区仲裁委的电话立案通知,我们将会全力配合海淀区仲裁委工作,确保双方争议合法合理妥善解决……”。为证明其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赛诺创意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截图、微信截图、监控录像等证据,***认可电子邮件截图、微信截图以及部分监控录像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就***不认可真实性的监控录像,赛诺创意公司明确表示无法采用原始录像设备进行播放,故法院对该部分监控录像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经核对,赛诺创意公司提交的、***认可真实性的电子邮件截图、微信截图、监控录像等未显示***存在《辞退通知书》所述之违纪行为。
***以要求赛诺创意公司支付工资、出差补助、绩效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年度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1856号裁决书裁决:1.赛诺创意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6896.55元;2.赛诺创意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出差补助100元;3.赛诺创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00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赛诺创意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第二项,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赛诺创意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其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赛诺创意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送达了《辞退通知书》,但其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辞退通知书》中所述之违纪行为,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赛诺创意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赛诺创意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核算,仲裁裁决确认的金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明确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法院认定赛诺创意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6896.55元;二、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出差补助100元;三、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0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赛诺创意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第二项,故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并无不当,故本院对赛诺创意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赛诺创意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其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赛诺创意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送达了《辞退通知书》,但其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辞退通知书》中所述之违纪行为,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赛诺创意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赛诺创意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赛诺创意公司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赛诺创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华
审 判 员  王丽蕊
审 判 员  吴博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王晓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