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13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5395124T。
法定代表人:蒋传华,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艺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维倩
书 记 员 岑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