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民初2990号之一
原告:**躺,男,1983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13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蒋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雄,该公司法务。
原告**躺与被告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躺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原告**躺已预交188元),由原告**躺全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合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凌慧萍
书 记 员 岑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