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347号
***;**、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99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6993元,开户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632494639,实际冻结369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399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