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盛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1404号 广西盛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盛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民终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盛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778118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02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查询不动产、土地、车管所等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在金融机构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853936.28元到本院农行子账户内。该款项扣除执行费10269元后余款843667.28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广西盛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至此,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民终4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民终4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