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竺安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飞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竺安电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86民初260号
申请人:山东飞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竺安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xx,经理。
原告山东飞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竺安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飞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飞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竺安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至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
查封、冻结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