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兴龙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1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西安顺兴龙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卫,男,汉族, 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址:西安市灞桥区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8】6-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顺兴龙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被执行人西安顺兴龙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2月在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内建设免烧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8】6-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钢构棚2座、硬化地面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二、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608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30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6080元。2018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9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钢构棚、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8】6-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8】6-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西安顺兴龙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钢构棚2座、硬化地面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爱 芳
人民陪审员 李 金 莉
人民陪审员 杨 滨
二0一九年 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