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兴龙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顺兴龙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425号
申请人:屈XX,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陕西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陕西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61H33K。
法定代表人:张XX。
屈XX与西安XXX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5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216.0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提交了财产保全续期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XX与西安XXX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9216.0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9216.0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司成沅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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