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2民初355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合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杰,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
被申请人:罗某某,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锦州合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辽0792民初35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锦州合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实际冻结了锦州合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锦州银行账号410100180857886内的存款120000元。现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对上述12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锦州合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锦州银行账号410100180857886内12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