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748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永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69号66号楼2单元4层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
被执行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2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管博爱。
本院在执行郑州永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140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本金1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晓明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