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02民初3567号
原告:百色市中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百法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安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百色市中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百色市中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色市中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6元,减半收取4563元,保全费2918元,共计7481元,由原告百色市中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覃洪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