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802民初6432号
原告: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贵港市石场东面、湖井寨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54384759T。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长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安居商贸城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X4GP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长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财产保全费1231元,合计2291元,由原告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明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水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