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财保113号
申请人: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205908004J)。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王锡广,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089876565)。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赛格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道力,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69988353H)。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蜀门南路中段118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松武,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同开发的位于广元市东坝万育街皇尊公寓11套商品房(房号:1-14-4、1-19-1、1-19-3、1-19-4、1-19-6、2-15-2、2-15-3、2-16-2、2-16-3、2-17-3、2-18-2)。申请人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51080000000140)在人民币4227678.00元限额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同开发的位于广元市东坝万育街皇尊公寓11套商品房(房号:1-14-4、1-19-1、1-19-3、1-19-4、1-19-6、2-15-2、2-15-3、2-16-2、2-16-3、2-17-3、2-18-2)。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