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锡广,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道力,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松武,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元市福森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第31条,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育街皇尊公寓11套商品房(详见处置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祝继军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杨惠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秋林